發布日期:[2022-07-08] 閱讀人次:7085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在建筑起重機械購置、租賃、
備案、告知、檢測等環節采取加強監管措施。現將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機一體化企業及其它相關單位新購建筑起重機械時, 應要求機械生產廠家在購機發票備注欄注記該發票對應的機械 購銷合同號、機械型號、出廠編號等信息。一次購置多臺機械時, 發票應逐一注記清楚,或一機一票。購置二手機械時,購置單位 應核查發票明細,是否與上述要求一致。
二、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時,應提供相對應的標注購機發 票及其在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結果截屏 圖片。
三、施工單位與建機一體化企業明確建筑起重機械選用事宜 (簽訂機械租賃合同)時,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
查驗平臺查驗購機發票真偽及發票與產品合格證等資料在產品 編號等重要信息上是否相符,不得租賃發票等資料有問題的機械。
四、施工、監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進場時,應比對塔機回 轉機構(包括回轉總成、上下支座)、起升結構等基本結構件出 廠日期鋼印與機械整機產品合格證、購機發票等資料出廠日期相 符性,有問題的不得審核通過安裝告知資料;檢測單位在建筑起 重機械安裝驗收前檢測時,也應進行相應比對,有問題的,檢測 結論不得定為合格。
五、對于租用外地的建筑起重機械,發票信息與機械本體難 以對應的,施工、監理單位應在前述三、四點措施基礎上,采取 更有效的措施識別機械真實年限和資料真偽,必要時聯系機械生 產廠家核實相關情況,不得租用情況不明的機械。
六、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招標、租賃建筑起重機械時,不 宜在相關建筑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標準之外,硬性設定過于嚴苛的
機齡要求。
七、對于以虛假發票等資料騙取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明 的,租用情況不明建筑起重機械者,施工、監理單位不認真審核 安裝告知資料致審核通過虛假資料的,不認真檢測給出錯誤檢測結論的,將依法依規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