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廈門市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縮寫XBMIA,英文名稱Xiamen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由廈門市取得營業執照的建設工程領域材料設備企業和專業人士等自愿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廈門。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廉政文化和誠信自律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企業服務,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材料設備市場公平、有序競爭,促進廈門市建筑材料行業朝著環保節能的目標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廈門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是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黨建領導機關是廈門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禾祥西路12號7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協助政府部門參與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預制構件(含混凝土運輸車、泵車)、建筑節能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地方建筑材料、化工建材、裝飾裝修材料、建筑材料檢測、建設機械、預拌砂漿等有關活動的行業管理,具體業務范圍如下:
(一)參與制訂上述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行業發展規則,協助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二)協助政府進行建筑節能材料認定、建材產品征集等有關工作。
(三)承接政府部門委托的課題調研項目并提出建議事項。
(四)宣傳貫徹新型建材質量檢驗檢測的有關法規和標準,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的編制、宣貫、培訓等工作。與我市高校合作,組建新型建材質量檢驗檢測實驗基地,經行業主管部門授權后,對進入廈門建筑工地、流通領域的建材產品質量進行抽測、檢驗。
(五)加強行業信息化管理,推進完善信息化管理平臺,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咨詢,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定期公布收集的供求信息,積極為企業拓展市場服務,及時宣傳、推薦名、優、新產品。
(六)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組織會員參加有關產品展覽和技術交流,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定期開展技術講座、技術沙龍活動。
(七)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八)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工作,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調解會員糾紛,協調行業間的關系,促進行業間的公平競爭。
(九)組織和支持各分會在各自業務范圍內開展行業誠信評價活動和有償技術服務,包括最新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新產品開發、建設工程機械等專業的技術咨詢活動。
(十)承辦政府部門、相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本會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載入會員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的活動;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有利于本會工作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派的任務。
(七)積極參與行業的技術交流和科普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并由理事會確認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監事長、理事會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數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參加過非法組織;
(八)本人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未存在正在被執行的經濟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法人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會主要負責人、同級黨組織負責人、理事代表、監事代表5至9人組成的換屆選舉委員會,并授權換屆選舉委員會全權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督促指導其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理事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并由理事會確認后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條 理事會負責人(秘書長采取聘任制的,則不含秘書長)由理事會采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理事會負責人,罷免程序須按其原產生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選舉理事會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增補理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理事會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理事會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理事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政治權利,遵紀守法,勤勉盡職;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會長由領導干部兼任的,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并在變更登記申請書中說明理由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主持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協會工作等事項。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理事會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3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節 會長辦公會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立日常管理機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有 2/3 以上應到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理事或會員參加。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監督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大會負責。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由3人組成。監事長由監事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最高任職年限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監事不得由本會理事會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兼任,且不得與理事會負責人、理事、其他監事來自于同一單位。
第四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理事會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理事會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
第四十七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不以各類法人組織(含“協會”、“聯合會”、“中心”、“院”、“所”、“俱樂部”等)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費管理辦法》、《會員大會選舉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并在覆蓋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黨建
第五十七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五十八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社會組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六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二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六十三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四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設置不超過4檔,會費額度和標準應當明確,同一檔次不具有浮動性。
本會經批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六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本會換屆應進行換屆審計,本會屆中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五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本會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六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八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八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三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4年6月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